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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0 16:09:09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经研究,同意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司法部,以便制订《律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7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的性质及其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第三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定编定员,律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第四条担任各级律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纪,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第五条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识、专业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成就为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第六条律师助理任职条件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岗位职责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第七条四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岗位职责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第八条三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4.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岗位职责1.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第九条二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掌握1门外国语岗位职责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十条一级律师任职条件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岗位职责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第十一条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第三章评审和聘任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律师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第十三条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四条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专业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单位律师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四级、三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厅(局)备案;高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第十五条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后执行。关于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部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7年10月10日为了贯彻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律师职务的结构比例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律师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同时考虑到现有律师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律师事业的发展,在调查摸底,逐级测算,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二、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初、中级评委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高级评委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委会可分设若干评议组进行同行评议初级职务评委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律师职务的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律师职务的人员,逐步达到1/2;高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应不少于2/3。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暂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其专业职务可由上一级机关的评委会评审。在评委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评委会全体成员1/2方为有效三、任职资格的评审1.凡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对1981年以来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现仍在律师工作岗位,经过考核评审,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均应视为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律师职务2.申请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按任职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考察后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各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各单位报送的《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四、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职务问题在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时,已到离、退休年龄的,经考核评审,凡符合律师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五、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六、外语问题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但鉴于目前律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于基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工作人员,只要其他条件完全符合,对其外语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七、加强律师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各单位在完成聘任或任命工作后,对受聘或任命的律师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及其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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