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罪律师|取保候审律师-张雷

张雷

山东律师

SHANDONG LAWYER
13853497277

律师文集

张雷

联系我们

  • 姓名:张雷
  • 手机:13853497277
  • 邮箱:13853497277@163.com
  • 证号:13601201610373851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5楼5030室

法院刑事诉讼须知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0 16:09:52

法院刑事诉讼须知 (民国84年07月31日修正) 一法院之管辖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之管辖权,得依案件之内容、性质及处理情形等而 为种种区分,兹分别说明如左: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至 第十四条,以 下略去刑事诉讼法五字) (一)事物管辖 即以诉讼案件性质为标准所定之管辖: 1地方法院之管辖 地方法院对于刑事案件,除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外,有 第一审管辖权。 2高等法院之管辖 (1)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有第一审管辖权。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第二审案件,但 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定,依法抗告之案件。 3最高法院之管辖 最高法院有终审管辖权,即: (1)不服高等法院所为之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所为之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之裁定依法抗告之案件。 (4)非常上诉案件。 (5)覆判案件(肃清烟毒条例 第十六条但书) (二)土地管辖 土地管辖系依土地区域与诉讼案件之关系而定,亦即被告之审判籍 。凡属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即行为地或结果地。所谓住所,即依一定事实,足认 被告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所谓居所,即被告以暂时目 的居住之处所。所谓所在地,即被告现时身体所在之地。又在我国 领域外之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该船舰本籍地航空机出发地 或犯罪后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三)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之管辖,有时可能发生下列各情事: 即 1数法院于管辖权有争议者。 2有管辖权之法院,经确定裁判为无管辖权而无其它法院管辖该案 件者。 3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法院者。 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遇此情事,得以书状叙述 理由,声请该数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其管辖,该 案即应由被指定之法院受理。 (四)移转管辖 管辖法院因法律(例如法官均回避)或事实(例如法官病故而无其 他同院法官)不能行使审判权,或因特别情形恐审判影响公安或难 期公平,当事人得以书状叙述理由,声请直接上级法院或其再上级 法院以裁定移转于其管辖区域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管辖。 二职员之回避 当事人对于法院法官具有 第十七条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其它情形而 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得以书状举其原因,向法官所属法院 声请回避,惟以法官有偏颇之虞而声请者,必须对该案件尚未有所声 明或陈述,始得为之,但其声请回避之原因发生或知悉在后者,则虽 在有所声明或陈述后,仍得为之。书记官、通译如有应行回避情形, 亦得声请回避。( 第十七条至第二五条)。 三刑事诉状 刑事诉讼,除依法得用言词外,须购用规定之司法状纸,其价格已于 状面标明。至于缮写方法,应参照司法状纸内所载之注意事项作成之 ,自己能写作者,购买状纸后,即将案情楷书或打字清楚,不能自写 者,可持状到法院诉讼辅导处,说明案情,由该处代为写作,写作费 用,均有规定,不准代写人员额外需索,诉状写好,须亲自签名盖章 或按指印。向法院收发室投递,务必索取收条,查视填写日期,妥为 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投递诉状并无费用,如用邮寄方法投递诉 状时,系以法院收文戳日期为凭,而非于付邮时生效,应加注意。 被告如在监狱或看守所时,所有书状可交由监所长官转递,其不能自 作书状者,监所公务员应为代作。 四被告之传唤拘提 讯问被告须发票传唤,受传唤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义务,如无正当理 由拒绝到案,即得发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即不经传唤亦得发票拘提: (一)无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七五条、第七六条) 五被告之羁押及具保 羁押被告系为便利诉讼进行,并非断定其犯罪,所以须经讯问后,认 为被告有第七六条所定之情形(与前开得不经传唤径行拘提之情形相 同),于必要时始得发押票予以羁押。被告及得为其辅佐之人得以言 词请求执行羁押之公务员或其所属之机关付与押票之缮本,以期明了 真相。被告在押所如不妨害羁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得与外人接见 通信受授书籍及其它对象或自备饮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且羁押期间亦 有定限,审判中不得逾三月,必要时虽得延长期限,但每次不得逾二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审判中第一审 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并须经过法院裁定之程序。 被告及得为其辅佐之人或辩护人均得随时具保声请停止羁押,如法院 准许声请而命提出保证书并指定保证金额时,保证书应由法院管辖区 域内殷实之人或商铺所具者为限,并应载明保证金额及依法缴纳之事 由,如声请人愿缴纳或许第三人缴纳者,免提保证书。此项保证金得 许以有价证券(如公债票等)代之。羁押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 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法院不得驳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 (二)怀胎五月以上或生产后二月未满者。 (三)现罹疾病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者。至于责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羁押 ,系由法官依职权为之者,则非被告等所得声请。(第一○一条至 一一六条) 六人证到庭作证,原系法律上之一种义务,无论为当事人所举或法院所 指定,一经传唤,即须遵时到庭,陈述所知之事实,并依法具结,陈 述如有虚伪,应受刑法上伪证之处罚,如抗传不到,或到而不肯具结 ,或不肯陈述,亦须受刑事诉讼法上罚锾或拘提之制裁,惟有时亦得 拒绝具结或陈述,在第一七九条至第一八三条均有明白规定,证人受 传到庭作证,得请求法院发给应得之费用(如旅费是)。 七代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刑事自诉人得委任律师代理,被告就其所犯罪名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 科罚金之案件,亦得委任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起诉后,被告并得委任 律师为辩护人(至多委任三人),但委任非律师而为诉讼代理人或辩 护人,则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刑事被告如未委任辩护人而审判长认为 有必要时,得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所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审判长并应指定公设辩护 人为其辩护,被告对于指定之公设辩护人无须给以费用。辅佐人非代 理人亦非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 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于起诉后,得 向法院陈明以辅佐人之身分辅助被告或自诉人陈述意见。(第二七条 至第三八条) 八诉讼文件之送达 送达文件与诉讼期限有关,被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 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为便利接受送达起见,应将其住址或事务所向 法院陈明,如于法院所在地无一定住址,则应选定一送达代收人,并 将该送达代收人之姓名住址陈明,以便就其声明之处所而为送达。惟 在监狱或看守所之人,因法院应嘱托监所长官为送达,故无须声明其 送达之住址。当事人接受送达文件,务于送达证书内注明收受日期, 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其受达之文书,如为判决或裁定,应向送达之 司法警察或邮政机关取得经其签名或盖章之收受证书,以备将来诉讼 期限进行之证明,此为应加注意者。(第五五条五六条第六一条) 九期限之遵守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期限均有遵守之义务,切勿任意违误,而对于法 定期限,(如上诉期间十日,普通抗告期间五日等类)尤应特别注意 ,一经违误,即丧失其诉讼行为之权利。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非因过 失而迟误上诉抗告或声请再审之期间,或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 法官受托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命令之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五日内尚 得声请回复原状,补行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再此项法定期限,在 法律上亦有准许延长之规定,即当事人不住居法院所在地者,仍准其 扣除在途所需之期间。该项应扣除之在途期间,由司法院定其标准。 (第六三条至第六八条) 一○告诉告发自首 所谓告诉,即被害人(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配偶,为求诉追犯罪起见,得以言词或书状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请求究办。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 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告诉,但告诉乃论之罪,不 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其无得为告诉之人或得为告诉之人不 能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张雷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