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罪律师|取保候审律师-张雷

张雷

山东律师

SHANDONG LAWYER
13853497277

律师文集

张雷

联系我们

  • 姓名:张雷
  • 手机:13853497277
  • 邮箱:13853497277@163.com
  • 证号:13601201610373851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5楼5030室

仙居3.12投毒杀人案二审有果省高院维持原判:村妇王桂香无罪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0 16:09:29

本报讯(通讯员文丰山)12月21日,仙居县大战乡外村村民王桂香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省高院裁定驳回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桂香的无罪判决。 1998年3月12日上午,王桂香的丈夫李爱弟卖树回家吃了王桂香为他留下的面条即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王桂香、王焕木被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199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1999年4月26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焕木、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焕木死刑、王桂香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焕木、王桂香的起诉。今年2月1日,台州市人民检察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焕木、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为王桂香的辩护人,出庭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王桂香主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故意,也没有杀人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应宣告王桂香无罪。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焕木同王桂香长期通奸后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约定于1998年3月11日共同外出,王桂香因故因故而变卦失约。1998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焕木趁王桂香丈夫李爱弟外出卖树之机,到王桂香家责问王桂香为何不跟他共同外出,当得知王桂香系由于亲属的规劝且顾忌兄弟的婚姻关系而未履约外出时,即产生用毒药毒死李爱弟的主观故意。同时上午9时,被告人王焕木携带老鼠药耒到王桂香家,将老鼠药倒入王桂香为李爱弟准备的面条里,被害人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该面条即中毒死死亡对此,王桂香并不知情,判决认定王桂香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遂作出王桂香无罪的判决,同时判决王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3月9日,王桂香获释放。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王焕木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认为王桂香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宣判其无罪不当。被告人王焕木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应东峰律师作为王桂香的二审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再次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坚持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抗诉,维持对王桂香的无罪判决。二审的法庭辩论中,检察员也认同了辩护律师的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对原审法院宣判王桂香无罪没有异议。11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定台州中院对王焕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认定台州中院宣判王桂香无罪正确。 编后一起骇人听闻的投毒杀人案在公正的法律面前终于有了定论,但其凸现出耒的诸如婚姻、通奸等等一系列问题,可能不是法律能作注脚的。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张雷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