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罪律师|取保候审律师-张雷

张雷

山东律师

SHANDONG LAWYER
13853497277

律师文集

张雷

联系我们

  • 姓名:张雷
  • 手机:13853497277
  • 邮箱:13853497277@163.com
  • 证号:13601201610373851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5楼5030室

非法拘禁立案标准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0 16:09:08

        【 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快车 刑法频道为您整理刑法相关知识 ,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 点击刑法首页, 感谢您的访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张雷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