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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豪饮之后突然猝死在歌厅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2 10:09:32

超市老总为庆祝“三八节”带员工们赴宴唱歌
一名男子因豪饮之后突然猝死在歌厅
 
3月8日凌晨,安徽安庆市发生了一起因过量饮酒而导致的死亡事件。一位超市副食品柜的承包者在与该超市老总和女员工们在酒店一起为庆祝“三八节”吃饭饮酒时,没想到饮酒过量的该男子在去KTV包厢唱歌时,突然出现鼻孔出血,猝死在该歌厅。
 
赴宴:他一人就喝了1斤的酒

  今天(1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开发区的这家“鑫居时代购物广场”,该广场老总陈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发是在3月7日晚,超市为了庆祝第二天的“三八国际妇女节”,当天晚上特意设宴招待绝大多数都为女性的职员,共约二十余人。由于与死者宋飞(男,44岁)不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自己的好朋友,遂相邀一道在位于开发区湖心北路的瑞丰园大酒店吃饭,当晚摆了二桌酒席。
  “宋飞当时心情非常高兴,还一个轻地哼唱着小曲,可以说他当晚是非常开心愉快。”陈总还说,平时都知道他酒量大,估计有二斤的酒量。他当晚喝了约有一斤左右的柔和型种子酒,并向在场的女同胞都进了酒。在酒席上他还摆了个姿式,要我给他拍张照片,并说吃完饭后就去唱歌。大约在晚上8点半左右吃好晚饭后,大家就随即前往龙山路一家KTV去唱歌,他与我们一道还有说有笑的上车和下车。
 
现场:他因饮酒过量突然猝死

  “我当时心情也很好,就包了一个标价3800元的大包厢。”陈总还说,到了包厢后,有人在唱歌也有人在聊天。同事们看他喝得较多一些,怕吵到他就劝他在包厢外面的沙发上休息,我和别的同事也多次出来看过他,他当时一切都很好,靠在三人沙发上休息。大约11点多,女同事和我们都陆续离开了KTV。当时考虑他酒还未醒,遂让司机陪同宋飞一起走。司机看他酒还没醒就一个人又唱了约三十分钟的歌后,走出包厢时发现他的脸色不对,鼻子还在出血,就马上打电话告诉我,当时时间估计在12点多。我立即让他赶快打120急救电话,自己也马上赶到了歌厅。但宋飞在送到市立医院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超商:我们不会推卸自己责任

    “我们是好意请他这个朋友去喝酒,当天吃饭和去歌厅我就花费了四千元左右。”陈立还说,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是不会推辞的。事发后,当天晚上我就安排二个人去与他们的家属就赔偿事宜商谈过,但他们要得太多,开口就三十万元,昨晚又降到二十万元。我准备给他们五万元,但这也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数字,还可以有一些余地。我还给他们一个优惠条件就是,宋飞才在我们超市租赁了二个月,如果他家属愿意,仍可以无偿在我超市六年租赁期内继续免费租赁营业。如果算起这六年租金,至少也要6—8万元。

 
家属:他们没有看管好醉酒人

    今天下午,在开发区鑫居超市附近一个宾馆,记者见到了前来与该超市老总理论的死者宋飞的家属们,其中还有他的母亲和他的妻子。
     死者的家属告诉记者:宋飞死后,留下了没有工作的妻子和一个18岁的儿子,他们的生活将从此彻底陷入困境。
    家属还说,这个超市老总及同事们,既然与宋飞在一起喝酒,在他醉酒后,就应该有义务看管好他。如果不是他们在宋飞醉酒后对他不闻不问,他是不会死的。我们也问过医生,如果他抢救得早,是不会死亡的。事发的当天中午,这个陈总居然还约他一起喝过酒。
 
警方: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之中

   在事发地辖属的市菱湖派出所,当天出警的段警官告诉记者:警方是在事发的当天夜里近二点才接到死者儿子的报警,接警后该所立即派出二名警员赶到市立医院和那家KTV了解情况。经该医院检查后认为,死者系因突发心脏病和呕吐物堵塞气管死亡。当时我们刑警队也派员赶到了现场,但死者家属不让警方做尸检。
   目前,死者宋飞的遗体已送往市殡仪馆存放,我们现在仍在协助他们双方的进一步调解工作。
                                   
 
 “面对醉酒者,我们怎么办”
律师点评:
近来,因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虽不尽相同,但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诸多新闻媒体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也给予高度关注,并引发了“面对醉酒者,我们怎么办”的讨论。
一、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的态度怎样?
    宋某家属认为,超市老板陈某明知宋某已经严重醉酒,而没有及时将其送交家属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从而导致宋某因醉酒致喉头充血水肿引起窒息死亡,应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老板陈某认为,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的健康状况有深刻的认识,宋某醉酒是自己贪酒造成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并且已派人进行照顾和看护,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从道义上进行合理补偿。
       二、什么是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三、我国法律有哪些具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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