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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案件管辖权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2 11:09:24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无疑成为了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INTERNET中的跨国侵权案件与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就必然对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通以INTERNET环境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回顾,在对各种管辖权新理论梳理和评述的基础上,结合各个国家的最新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和比较,得出一些对跨国网络案件(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看法。  关键词:INTERNET环境 管辖权 管辖权依据 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 

  引 言 

  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它在为我们提供新的交流方式,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以及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网络侵权,网络隐私问题如何解决?网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就在于解决管辖权确定问题.正如MORRIS所言:管辖权问题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管辖权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什么问题了。[1]限于本文主旨,篇幅以及笔者能力,本文仅涉及跨国网络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涉及内国的网络案件管辖权以及跨国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 

  在讨论INTERNET环境对传统管辖权依据的挑战之前有必要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以及管辖权依据给予定义,并对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给予回顾。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2]管辖权依据(Jurisdiction bases)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3]传统国际私法中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主要是以下四种:[4] 

(一)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是各国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如德国,日本等国; 

  2、以国籍作为依据,案件由当事人所属国的法院审理,如《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不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由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时,亦得被移送法国法院受理。 

  3、以送达地为依据,只要在本国境内能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即使是暂时过境的外国被告,本国法院即取得对该外国被告的对人诉讼管辖权。 

(二)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以案件与法院地的特定联系因素为根据来确定管辖权,特定因素可分为物与行为两类。物是指诉讼标地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两类。特别管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合同的诉讼,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履行地法院管辖; 

  2、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由刑事诉讼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审理的法院管辖; 

  4、由公司商行的分支,代理或者其他机构经营业务而引起的争议,由该分支,代理或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关于物权诉讼由该物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他国法院若受理此类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将不为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变更这类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有两类: 

  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有些国家将他们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管辖权协议以确定案件争议的管辖法院。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了当事人只能选择与案件争议有事实联系的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对于默示协议管辖,可以从下列行为推断: 

1、被告人的出庭

2、被告人提出答辩

  3、被告人通过律师出庭辩护 

4、被告人提起反诉

  二、INTERNET环境与特点及其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一)INTERNET环境及其特点 

  INTERNET,中文称为互联网,因特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的相互协作的计算机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5]通过INTERNET,全球形成了一个空间,即“赛柏空间”(Cyberspace)。 

  INTERNET不仅仅是一个网络空间,它同时是由电话系统,邮政系统,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等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的系统.从功能上看,它并非这些子系统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全球性,当事人的多边形,交互性和实时性,管理的非中心性等特点的复合,倍加的新系统.笔者称这个新系统为“INTERNET环境”,按照语境论的分析思路,我们探讨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必须进入到这个“INTERNET环境”之中,“进入”是为了更好的“跳出”,从而更客观的分析和讨论此问题。 INTERNET环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

  INTERNET环境是一种与物理空间相互对应的虚拟空间.虽然这个空间是不可视的,但是我们却无时无刻的感到它的存在,它是以计算机终端、缆线、程序等硬件为手段,以电子为媒介所衍生出的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它却绝对不同于物理空间。 

2、全球性

  可以说INTERNET环境天生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在此环境中没有领土的概念,也没有任何国界和地区界限,它使得全球的网民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彻底的打破物理意义上的有形世界的限制,这也是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根源。 

3、交互性和实时性

  网络不同于普通传媒之处就在于信息沟通的相互性,信息传播的实时性,快捷性,正是INTERNET的这以特性,使得大量的传统“孤独守望”的人们开始变得躁动,生活开始变得不那么呆板。 

4、管理的非中心性

  现实世界是由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构成的,各个国家都依据其享有的属地,属人的最高权,从而达到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件、行为的管理,以及对本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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