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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21-03-23 11:03:46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高新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2006年5月21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2006年5月21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2006年5月21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男,1962年6月27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被告人周**的父亲。

辩护人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游**、周**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洪**,被告人游**及其辩护人任**,被告人周**及其法定代理人周**、辩护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6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邀约被告人龙**、游**等人,来到高新区桂溪乡和平小区受害人邓**的住处,周**、龙**、游**以邓**曾经强奸周**的女友邹**为由,持刀威胁邓**并对其进行了殴打,抢走邓**现金6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由于犯罪金额未达到敲诈勒索的标准,因此本案被告人均应认定为无罪; 2、被告人龙**刚成年,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游**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游**是帮朋友忙,没有预谋;3、游**系初犯和偶犯,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的产生是因为周**的女友被受害人强奸和纠缠,周**为报复和教训被害人而引发,目的是阻止被害人继续纠缠其女友,不单纯是为了钱财,索取赔偿费一直依附于教训受害人,这一点在事后周**对抢来的钱没有索要,完全给了另外两名被告人的情节可以印证。周**等只是在要求赔钱的过程中,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不是事前蓄意抢钱;4、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家庭有监管条件,请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针对起诉指控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20日早上,周**给龙**打电话称,其女朋友邹**被人强奸了,叫龙帮其出气,龙**遂邀约了游**与另一穿运动服的男子到了周**的家里,周**称,要那个男的拿钱来解决该事。当日下午,三被告人与邹**及邹**的一个女同学,龙**穿运动服的朋友共六人到被害人居住的成都和平小区,龙**等三被告人与邹**及其女同学冲进被害人的家中后,龙**就煽了被害人一个耳光,并拿起了被害人家中的一把水果刀,在被害人面前晃,同时问被害人是咋欺负的邹**,事情该怎样解决。被害人被吓住了,就问被告人要多少钱,此时,周**及两位女的不知何时已经下楼,游**就对被害人说,要赔一两千元才能将事情解决好。被害人称,其身上只有六百元钱,龙**与游**拿到该钱后,周**与邹**又来到了被害人房间,游**即叫邹**与被害人一起到其公司拿剩余的钱。龙**将该款分别给了游**、周**各200元,其与穿运动服的男子各得了100元,事后,龙**又将给周**的200元收回后给予了游**。当晚在等待被害人拿余款时,被公安机关挡获。

2、被告人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19日晚,龙**向其称,其'弟娃”的女朋友被人强奸了,邀约游**一起去打本案的被害人。次日,龙、游二人与龙的另一个朋友(穿运动服的男子)一起来到龙的'弟娃”家,后六人,包括龙的'弟娃”及女朋友以及另一女子一同坐出租车来到成都火车南站附近一小区,在路上,'弟娃”的女朋友就说,要叫强奸其的男子拿出钱来进行赔偿。六人进入被害人房间后,龙**就煽了被害人一耳光,游**并问被害人是否欺负了'弟娃”的女朋友,要求被害人进行解决,'弟娃”的女朋友即要求被害人拿钱。该被告人的其余供述所载明的情况,与被告人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

3、被告人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约两个月前,其女朋友邹**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邓**,前两天听邹**讲,其被邓**强奸了,周遂给龙**讲,龙答应马上过来解决。2006年5月20日中午,龙**带着游**及一个穿运动装的男子来到了周的家中,周在其家中给龙**讲,主要是威胁一下邓**,喊他拿钱。当日,三被告人与邹**,邹的女朋友及周**、穿运动装的男子共七人在邹**的带领下来到了邓**的家中。周**的其他供述与上述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邓**的陈述。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20日下午,其接到谢**(邹**)的电话后,谢随后来到其家,后又进来四男一女,两个男的冲进来将邓**按在沙发上,其中一个穿红色体恤的男子问其与跟谢的关系,并对其煽了两耳光,邓**被迫承认曾有过男女关系。另一个瘦高男子把茶几上的水果刀拿起给邓**比起,问事情该怎样解决。红体恤从瘦高个男子手中抢过刀说'要不要捅你几刀”,后抢了被害人现金600元,并称钱不够,叫谢**与另一女的陪被害人到其单位拿余款。被害人随即报案。

5、杨**的证言。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20日中午,其应邹**之邀,到了周**的家里,后与周**共五男两女到了成都三瓦窑和平小区,其与邹**及周**等三男两女先后进入了被害人家中。三个男的进去就问被害人对邹**作了什么,这时有两个男的就上去打了被害人两耳光。并听见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对被害人说,其强奸了邹**,应怎样解决。过了一会儿,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叫其与邹**在外面等待,后周**又下楼叫其与邹**陪同被害人到单位取钱。

6、邹**的证言。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其因为与邓**发生了性关系和周**吵架后,为了报复邓**,周**给龙**打电话,商量找邓**拿钱。2006年5月20日中午,其与同学杨**一起来到了周**家。周**和龙**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一起,一个穿橙红色上衣,另一个穿运动装,穿橙红色上衣的问了邹**,邓**的工资情况,该人即跟龙**说至少找邓**拿5 000元。之后邹**等六个人去了邓**家。穿橙色衣服的男子和龙**冲进去就按到坐在沙发上的邓**,穿橙色衣服的男子先扇了邓**两耳光,然后说是不是你把谢**强奸了,穿橙色衣服的男子又扇了两耳光。邓**点头承认了。后其与杨**就下楼了,过了一会儿周**下楼叫其上楼,穿橙色衣服的男子说邓**同意拿1 000元,叫其跟到邓**到单位去取。下楼后其与杨**就跟到邓**去了单位,结果邓**进了单位门后一直没有出来。后约在旅游学校门口拿钱。结果在该校门口拿钱时,其与龙**及穿橙红色上衣男子共四人被警察抓住了。

7、郭**的证言。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20日16时,其碰见龙**和另一个穿橙色衣服的叫'八哥”(游**)的男子,并叫其一起去找强奸龙**妹妹的人拿钱,在旅游职中门口和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汇合,结果在拿钱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其跟到龙**去拿钱主要是为了能分到钱。

8、周**的证言。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6年5月20日,其在周**家门口看见其哥周**和林姐(邹**),林姐的一个女同学,还有另外三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商量什么事,周**说有个娃娃惹了林姐,邀约其一起去找该人算账。后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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