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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者倡完善司法回避立法从个人推及到整体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10-01 16:10:52

司法回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仅限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日前,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条款修改问题,省会6名律师和3名法律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了一份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司法机关整体回避的立法建议———

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对刑诉法进行“大修”。“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总结司法实践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应该是我们的一项责无旁贷的义务。”我省法律界人士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把修改刑诉法的焦点放在了“司法回避”尤其是“司法机构整体回避”这一司法问题上。

  对于为什么提出“整体回避”这一立法建议,我省法律界人士向记者举出几个案例:

  我省某市一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财政局有利益纠纷,而财政局是检察院、法院的财政拨款单位,为此嫌疑人要求当地“两院”回避,但该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犯罪嫌疑人在提交的“整体回避”申请中无奈地说:“我现在正跟‘两院’的‘奶娘’打官司,结局可想而知。”

  2010年5月28日,石家庄市马某与省某法院三名法警因用餐账目产生纠纷,马某持刀将法警等人砍伤后逃跑,致其中一人死亡。该案一审判处马某死刑。马某不服,上诉至省某法院。在该法院审理过程中,嫌疑人马某提出,案件应当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案件的被害人是该法院的法警,审理案件的法官都是被害人的同事,该法院审理案件不能保证公平、公正。

  在国内其他地方类似案件也不胜枚举。2000年3月8日,普通女工吕某因房产官司找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某上访。在上访中,二人发生争执,吕某持刀将该法院院长杀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害人是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案件应当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司法实践中,这种司法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时有发生,无论是否影响到司法公正,但至少不可避免地损害着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建议人之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越平说。“只有回避才能体现程序正义。凡是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应该在需要回避的范围内。因此,回避制度必须要涉及整体回避的问题。”参与建议的一名法律界学者说。

  从个人回避到整体回避

  我省法律界专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是生活经验又告诉我们,“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不仅会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同样也会出现在个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因此,为维护司法的正义性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必须同时消除案件审理机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审理结果本身之间的“利害关系”。“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这里所说的任何人,不仅是指个人,还应当包括审判机构。”建议人之一,河北师范大学教授、法学研究生导师黄道诚表示,法院或者其他办案部门的“整体回避”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也需要提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以完善的议事日程上来。

  据此,我省法律界人士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指定管辖内容的建议,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部分第二十六条后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一)与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二)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负责人犯罪的;(三)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四)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的情形适用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希望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够考虑对‘整体回避’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程度推进司法公正的现实化。”建议人黄道诚说。(见习记者谷晓哲记者刘常俭)
摘录:法律168网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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