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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山东律师 网址:http://lssd.viplaw.cn/ 时间:2014-09-10 16:09:52

【内容提要】 近年来,各级法院均重视并积极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分析目前附带民事调解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院均重视并积极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将结合凤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实际工作,分析目前附带民事调解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凤山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现状 2007年,凤山县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7件,调解结案3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43%,判决结案3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43%,撤诉1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14%;2008年,凤山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件,调解结案3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33%,判决结案5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56%,撤诉1件,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11%。从以上数字看,凤山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比较低,不能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司法实践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与以判决结案相比,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的优势:1、调解结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2、调解结案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调解结案有利于罪犯安心改造。4、调解结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适用调解结案更能起到息诉止争、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压力的效果,从而有效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然而,有的法官并没能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认为调解只是一种程序,没有必要在调解上下功夫花精力,不愿做也不会做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只在法庭辩论结束时简单地走一下程序,调解不成草草判决了事。 (二)当事人的工作难做 当事人的工作难做是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其一,原告人方的工作难做。由于已经上升到刑事程序来解决问题,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非常激化,有的被害人出于对被告人的气愤和憎恨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欲从经济上再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予以惩罚,赔偿漫天要价,甚至远远超过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其二,被告人方的工作难做。有的被告人受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以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坚持认为如果判刑就拒绝赔偿,从而最终导致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错误认为自己即使通过积极赔偿能够减少一定的刑期,但并不“合算”,最终拒绝赔偿。 (三)赔偿范围不具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则将犯罪分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界定为犯罪行为引起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进一步指出,这个范围为直接、必然的损失。对于哪些为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实践中认识不同。这一规定与《刑诉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明显缩小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上的混乱造成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上的困难,被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造成医疗费等直接损失的情况下也将经营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而这一部分损失有时上下级法院认识不统一。这种规定间相互冲突,很容易造成被害人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面前难以适从,而且容易导致法院在刑附民审判工作中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不能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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